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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xuexiaozhangcheng

成都市青苏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成都市青苏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2016930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61031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

序言

学校发展沿革四川省成都市青苏职业中专学校,始创于1968年,1982年改制为中等职业学校,1990年获得四川省首批公办“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是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主管的一所职业中专学校,是一所以培养优秀服务业人才为目标的现代化职业中专学校。

学校占地面积49683.29平方米,建筑面积68574.13平方米。开设有学前教育、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数字媒体、财经商贸、汽车车身修复5个专业,其中学前教育、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数字媒体3个专业为成都市重点示范专业。学校根据所开设专业,建设有相应的专业实训设施设备或实训基地。

学校师资雄厚,有高级教师39人,区以上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11人,优秀教师68人,注册会计师、高级调酒师等双师型教师82人。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数字媒体、会计电算化等专业多次获得全国、四川省技能大赛一等奖。

学校是成都地区首家“中英职业教育BTEC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基地”,先后获得“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单位”、“四川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四川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四川省德育先进单位”、“四川省学生内务管理示范校、“成都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成都市校风示范学校”、“成都市文明单位”、“成都市职业教育攻坚先进院校”、“成都市向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输送高中毕业生工作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

办学理念:与国际人才需求同步,为学生未来发展奠基

价值追求:心心向善、事事尚美

人才目标:国际视野、人文情怀、出众技能、良好品行

建设目标: 内涵发展国际化,专业品质标准化,校企合作无缝化,外事能力专业化

学校校训:学以致用,敬业乐群。

学校校风:向善,向美;至高,致远。

学校教风:人文情怀,严谨博爱

学校学风:事事认真,时时谨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构建学校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四川省成都市青苏职业中专学校(简称为青苏职中),英文表述为 Sichuan Chengdu QingSu Vocational School,地址为成都市文家街道盐井村一组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青羊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50个教学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对外标识表述符号为:

 校标(即LOGO


    学校纪念日为91日。

 学校以“五月的花海”为代校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具体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由青羊区教育局按规定程序聘用,由青羊区教育局按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校长办公会为学校日常管理最高执行机构,由校长、书记及副校长组成,党组织纪检委员、党政办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科室依相关规定列席会议。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决策程序为:相关责任人提出议题,校长办公会审议议题,集体研究议题是否实施,如何实施,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议题的实施。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支部在学校起政治核心、监督保证和战斗堡垒作用。党支部根据教育局党委的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支部工作,通过党章、党的文件制度规定以及支部的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并通过党员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来密切联系并带动广大群众,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学校设立学生和教职工团委,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党总支部书记1名,副校长2名。下设6个职能部门和三个专业集群: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招就处、教学资源管理中心、社会云服务集群、现代商务集群、教育与艺术集群。设党政办主任1名;教务处主任1名,副主任1名;德育处主任1名,副主任一名;总务处主任1名,招就处主任1名;科研督导处主任1名;教学资源管理中心主任1名;集群主任3名。

各处室负责人的产生由分管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研究,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任命。

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1、党政办公室

负责学校行政会议、校长办公室会议、综合性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学校综合性文件、汇报材料的组织起草与汇总工作。管理学校所辖的行政印戳、文件以及承办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校长办公会督办的其它工作。协助校长办公会组织对校管干部年度考评,并对教代会通报考评结果。下设国际交流中心。

2、教务处

负责对校区教学工作的安排,保证全面完成学校教学任务。对各项教学管理制度进行合理化调研,提出修改意见,保证制度的执行。管理好学生的学籍档案。组织实施教学科研计划和任务,并进行考核,组织对任课教师年度考评,并向校长办公会上报考评结果。下设科研督导室。

3、德育处

负责学生考勤、法律法规考试、教育工作,选配班主任,检查督促值周教师工作。负责学校的医防、体检和保健工作。搞好学生(含住校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对班主任年度考评,并向校长办公会上报考评结果。下设校团委、学生会。

4、总务处

负责职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相关表册填报与管理。接受组织审计和群众监督,购置提供学校实验实训设备、办公用品。制定并实施基建和维修计划。管理调整好校舍、体育场地、车辆和教学设备。做好教学物资供应和各项设备的保管、调配及维修。负责学校环境卫生。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重大采购、基建项目的招标组织管理工作。

5、招生就业处

负责学校招生计划的编排、宣传策划及实施。办理学生的注册审批手续,负责学生就业指导及岗位推荐工作。制定全年的学生短训计划,严抓计划的落实情况,不断拓宽培训层次和培训范围。负责各专业学生实习、创新创业工作。负责对外联络高校和相关企业。

6、教学资源管理中心

负责学校校办产业的经营管理。管理经营好有营业性的实训设施。为学生提供实训设备、制定实训计划、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及具体实习情况的检查监督,制订专业实训设备购置配备计划。和总务处共同制定实训耗材采购计划。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和采购各个专业实训设施设备,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实训方面的校企合作、对外培训事宜。

7、各专业集群

负责集群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本集群教师的组织与安排,负责专业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和规划与建设。组织管理学生观摩学习、实战实训、专业技能大赛,制定相应的竞赛规划和实施细则,市区级及以上技能大赛的培训和安排,组织日常学生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1、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分管校长;

2、分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3、涉及职工“三重一大”的管理制度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学校建立专业部、学科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坚持以下诸原则:学生利益优先的原则、独立性和协调性相结合的原则、地域性和本土性结合的原则、选择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简约型和通俗性相结合的原则、时代性和先进性相结合的原则。

4、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坚持以下诸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直观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启发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校务公开事项与工作机制按照《中共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实施细则》(成青教党组201513号)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专业奖励、帮困助学的权利;

3、在品德操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全面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4、在校学习期间,拥有升学或就业的选择权利;获得学校安排的职业实习机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时获得学校的就业推荐机会;

5、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履行权利的最高机构,学生代表由全体学生选举产生,大会定期举行,在学校党支部、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教职成厅20162)和《成都市青苏职业中专学校学生管理细则》,做到关心国家大事,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规范,尊敬师长,不威胁和冲撞教师,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培养良好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掌握过硬的专业技能本领;

4、爱护学校的公共财产,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共秩序;

5、不进游戏机房,拒绝邪教,抵制各种不健康思想的侵袭。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学期末、学年末成绩评定方式为中等职业学校 “课业成长手册”。成绩评定方式按不同学段、年级、专业水平表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符合规定的学生依法享受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用人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学校建立职称评审小组和岗位聘用小组,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三年届满改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岗位竞聘、职称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

1、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2、指导学生的学习、训练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3、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根据学校“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方案”“、“事业单位人员奖励绩效发放方案”获得工资和业绩奖,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4、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5、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在职进修或行业等其他各种培训活动,享受职称晋升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1、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师德修养,做到为人师表;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认真履行教职工聘约,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行政岗位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传授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组织并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技能、体质的全面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5、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努力把自己塑造成双师型教师;

7、勇于争先创优,树立“校兴我荣,校衰我耻”和青苏职中以我为荣的主人翁精神。

8、受学校委派组织参加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竞赛和教育科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成都市、青羊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由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学校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要使队伍稳定与激励作用相结合,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整相结合,防止收入差距过大与公开透明相结合,按岗定薪与向一线倾斜相结合,以工作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开。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专业实训教师。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专业生产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企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人才市场、行业标准、企业的认知和了解,拓展人才培养路径,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基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决策程序为物资采购根据“申报审批”原则,由学校分管校长提出项目需求,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商议形成决议,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完成学校校内审定程序后经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核准公布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青羊区教育局政策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青羊区教育局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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