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苏职业中专学校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市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障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议事协调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 (一)严格按照市区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总体控制。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项目资金的投向及使用安排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渠道等确定。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组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组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为项目目标的实现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条 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内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支付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若发现挪用、挤占、浪费专项资金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或其他的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青苏职业中专学校 2015年9月 |